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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税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

时间:2012-1-6 16:02:19 点击:

财政部20111031日发布公告,决定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修改后的实施细则2011111日起实施。
   
其中: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,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,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,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;按次纳税的,提高为每次()销售额300500元,而此前为每次()销售额150200元。
  
在营业税方面,按期纳税的,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,此前为10005000元;按次纳税的营业税,提高为每次()营业额300500元,此前为每次()营业额100元。
  
业内人士表示,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,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,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,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。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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