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政部2011年10月31日发布公告,决定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,修改后的实施细则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其中: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,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至5000元;销售应税劳务的,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至20000元,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至3000元;按次纳税的,提高为每次(日)销售额300至500元,而此前为每次(日)销售额150至200元。
在营业税方面,按期纳税的,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至20000元,此前为1000至5000元;按次纳税的营业税,提高为每次(日)营业额300至500元,此前为每次(日)营业额100元。
业内人士表示,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,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,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,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。